3 一般規定
3.1 靜電接地的范圍
3.1.1 本條是將靜電接地的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。對一城有爆炸、火災危險的場所,可能產生的靜電危害已越來越多地受到人們的重視。而在非爆炸、火災危險場所,由于設備、管道、電子儀器等的靜電會導致妨礙生產和造成靜電電擊等,也應進行靜電接地。
對于物體能否產生靜電危害,要進行具體分析。要特別注意因靜電感應而帶電的問題。經常產生靜電的場合有:
1 經過料槽或風力輸送機的粉末物質;
2 從管道和軟管口噴出的蒸氣、空氣或氣體,而這時的蒸氣中帶有水份,空氣或氣體流中含有微粒物質;
3 運轉中的非導體傳動皮帶或輸送皮帶;
4 行駛中的車輛;
5 進行著相互接觸并改變相對位置的運動物體。通常這些物體為不同的液體或固體;
6 攪拌與混合物料時;
7 刮削和破碎物料時。
3.1.2 需要接地的物體因疏忽而未進行接地,往往容易成為產生靜電故障甚至靜電危害的原因。所以特別強調一些容易忽略的部位。
這幾個部位容易形成孤立導體,有可能因靜電感應而帶電,又因泄漏通道的不暢,靜電荷積聚。一旦有放電的條件,所有的靜電荷能通過放電點瞬間全部放掉,會造成事故。
3.1.4 本條歸納了幾種不必采用專用的靜電接地措施的情況。其理由如下:
防雷、電氣保護、防雜散電流、電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統的接地電阻值,對于滿足靜電接地的要求已是足夠了。
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,其接觸面間的電阻甚小,就靜電接地系統要求的泄漏電阻值106Ω來說,這些單個連接點的電阻值可以忽略不計,靜電電流是微安級的,因此可以認為,其導通性滿足靜電要求。
作陰極保護的管段,其靜電導通性已滿足靜電連接的要求,如要再作接地,會破壞陰極保護回路的直流電通路。
3.2 靜電接地方式
3.2.1 靜電學按照物質的電阻率將物體分為靜電導體和靜電非導體。而物體又有固本、液體、氣體、粉體等類型之分。
靜電導體和人體與移動設備的接地連接方式具體作法,可參見“具體規定”的有關章節。
非導體的帶電量,一般來說,取決于非導體的電導率或表面電阻率。對于液體和粉體。視其電導率,而固體則以表面電阻率為帶電指標。非導體的電導率很高時,通過間接方式接地,能起到防止帶電效果。但為了防止帶電,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,即靜置時間。
根據國外資料(日本的《靜電安全指南》)介紹,非導體的帶電量,見表2。
表2 非導體帶電性的指標
有些靜電非導體,可以認為靜電接地已不能解決物體帶電問題,只有通過靜電消除器等措施來進行靜電防護。但感應式靜電消除器也是需要進行接地才會起作用的。
3.3 靜電接地系統的接地電阻
3.3.1 將106Ω作為靜電泄漏電阻的安全界限,參考了國標《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》GB12158-90、《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》GB13348-92、日本《靜電安全指南》、英國《防靜電通用規范》BS5958和美國《靜電作業規范》NFPA77-93。日本《靜電安全指南》中,列出了一個判斷帶電狀態的粗略標準,見表3。